民事诉讼

关于彩礼的那些事

       引言:结婚是男女的终身大事,也是两个家庭的人生大事。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传统习俗。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而彩礼的给付多少,一般随当地风俗、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而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社会贫富差距也是在不断扩大,这就导致很多家庭以“嫁女儿”的名义索要“天价”彩礼来维持家庭开支、偿还债务,更有甚者以嫁女儿收取的彩礼去承担儿子娶媳妇支出的彩礼。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往往苦不堪言,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未能达成结婚的目的,往往会发生返还彩礼的纠纷。接下来,笔者会通过法律角度来说说关于彩礼的那些事。
     【彩礼的法律性质】
       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目前主流观点将其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可视为条件不成就,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
     【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司法文件中都对彩礼和婚约等婚姻家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审理规范。
      但其中关于法院审理返还彩礼纠纷最主要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通过该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与“返还彩礼”联系最密切的两个要素是“登记”和“共同生活”(简称为“同居”)
     【审判实践中的司法观点】
       一、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给付婚约财产的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往来。对于婚约财产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婚约财产诉讼的当事人。--(2018)川民再521号
      二、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但还应考虑双方同居情况、彩礼数额、公序良俗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本案中原、被告有过同居生活行为,本院酌情被告返还彩礼的数额。--(2018)辽0726民初949号
     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发现,大多数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可以说,只要同居,无论彩礼用于宴请支出还是日常生活支出等,均不能全额返还。
      三、关于“共同生活”(“同居”)的理解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共同生活”的理解,认为应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公众的普遍认知是结婚登记或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后的同居生活,主观上,双方应具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客观上,双方能够相互扶持照顾,相互抚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抵御外界压力及风险。--(2021)豫14民再139号
      四、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司法解释第三项即是否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2018)甘民再3号
      五、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新婚夫妇可能刚刚办理结婚登记就因各种矛盾导致无法继续生活,于是提出离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山东的一对新婚夫妇,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于男方而言极为不公,两级法院遂均予以支持。
      六、关于“嫁妆”的法律性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彩礼”或“嫁妆”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都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来说,“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及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嫁妆”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婚姻登记后赔送的嫁妆,女方家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渝0240民初1202号
     七、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流产给女方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除承担相应医药费外,可酌情支持相应精神抚慰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与徐某共同生活期间,徐某怀孕并做流产手术,给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徐某要求给予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酌定为3000元。徐某与许某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流产,所支出的医药费938元,应由许某承担。--(2018)鲁1329民初6435号
     结语:婚姻值得所有人去追求的美好事情,但现实中却因种种问题出现了不少矛盾,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相处,只能分道扬镳,对簿公堂。笔者认为,作为婚约当事人应当切实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储备,提倡平等、自由、真诚的爱情观,在婚约关系中互相了解、互相理解和互相帮助,以真诚而非金钱来建立双方情感连接。作为婚约当事人的家属,应当充分尊重子女或者亲属的个人意愿,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选择性地摒弃一些不良社会风俗习惯,坚决杜绝盲目攀比和“唯金钱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