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执行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政策
失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限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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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条件 |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因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限制消费令; (2)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 (3)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