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公司清算注销逃避债务,律师如何帮助债权人维


 实践中,很多公司为逃避债务,存在未通知债权人而清算或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之情形,导致债权人追讨无门,笔者通过亲自代理的案例现实说法,帮助债权人梳理思路,追回欠款,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某工商个体户张三(化名)自2016年始承接某公司汽车维修等业务,但某公司仅支付张三部分维修费用,剩余款项迟迟未付,故此张三凭某公司确认签字的收款收据就拖欠款项部分诉至法院,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该案并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判决,要求某公司支付张三维修费xxx元。然而某公司在应诉该案期间,为逃避债务,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和非公司员工王五组成清算组,并未通知债务人张三且在编制的清算报告中说明“企业债权为零,不存在未偿还的债务”,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注销某公司,导致张三无法执行到财产。
笔者帮张三分析案情后受张三委托,以清算责任纠纷为案由,以某公司清算组成员李四和王五为被告,诉请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某公司拖欠张三的债务责任,该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皆支持我方诉请,在执行阶段成功帮助张三讨回欠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
本案系侵权纠纷,因李四和王五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向债权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且李四和王五编制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未真实反应某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应推定上述二人在清算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未依法向某公司申报债权,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一、因张三和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且曾确认欠张三款项,张三为某公司的已知债权人,而李四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理应知道某公司的债务情况。在张三与某公司诉讼中,某公司非但没有应诉答辩,反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仅以登报的方式刊登清算公告,未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张三未能申报债权,而且,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未如实记载公司债务,属于编制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应认定未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关于王五主张的并非某公司员工,而是临时受聘于某公司协助记账,报税,对于某公司的负债情况并不知晓的问题。首先,王五非某公司正式员工,并不影响其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成员身份,以及因该身份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次,清算组成员作为共同体一同管理公司清算事务,每位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清算组职责。在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清算组成员构成共同侵权,其应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延伸:
通过相应生效法律裁判文书分析,笔者总结如下:
1、清算责任纠纷系侵权纠纷,不属于公司清算纠纷,该侵权之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2、清算清偿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3、公司债权人与公司间的基本债权债务关系应不存在争议,一般以生效法律文书为证,如清算义务人如对此提出异议并初步举证的,原则上另案先行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4、清算组内部成员如分工不同,部分清算组承认以“债权人损失是由于个人成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为由进行抗辩的,并不影响全部清算组成员作为整体对外承担责任,清算组成员内部追偿问题,由清算组成员内部协商或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有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公司非经清算不得消灭(终止);二是清算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清偿顺序进行,从法理角度分析,公司法清算目的系对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从而实现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公司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