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妆奁制、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共同所有制又分为一般共有制和婚后所得共有制,我国实行婚姻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法婚姻关系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涵盖了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绝大多数所得财产。也正是基于上述财产性质的“共同性",《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又特别强调了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以案释法 

 

案例一 

王某与李某在双方20岁时即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第二年就生下女儿,后因双方均忙着打工挣钱,加之孩子上学和生了二胎,比较繁忙,二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产生矛盾,李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二人共同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二人不是夫妻关系,二人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案例二 

蒋某和王某是夫妻,二人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的父亲去世,遗产尚未实际分割,王某的父亲亦未留有遗嘱。蒋某要求分割王某在遗产分割中应占的份额。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蒋某与王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故王某继承的遗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蒋某要求分割时,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本案中,王某的遗产份额尚未实际取得,在此种情形下只是体现为一种期待利益,而这种期待利益的实现必须以遗产的实际分割为条件。

 

案例三 

在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中,双方除对家中的两台立式空调和一套红木家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外,其余均无异议。李某主张空调和红木家具是双方结婚时期娘家的陪嫁,王某主张上述家电、家具是李某生孩子时其父母所赠送,至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结婚多年,结婚时的见证人难以寻找,双方亦均不能提供购买凭证以证实购买时间和出资情况。最终,法院认定空调和红木家具为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二、法官说法 

 

0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

 

对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对事实婚姻进行了界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等等。

 

02继承人在离婚诉讼中能否放弃可以继承的遗产?继承权是继承人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取得权利,继承人有权决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还是放弃继承,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仅是放弃了自己的一项权利。所以,离婚诉讼中,继承人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对方可能继承的遗产。上述案例二中,如果遗产继承人王某放弃继承,原告蒋某也就无法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虽然接受与放弃会影响蒋某分割财产的多少,但蒋某对该财产的取得本来就基于王某的继承,遗产的接受与放弃是继承人独享的处分权,蒋某不能跨越作为继承人的王某而主张该项遗产。

03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时间应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也就是说,婚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算,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在之前的司法解释中曾有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条司法解释已被废止,这也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而进行的修改,有利于倡导正确的婚恋观;也是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成熟与完善,使财产的性质并不单纯因时间而改变。

 

04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定平均分割吗?不一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区分的共同共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但是并非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按照各50%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特别是涉及一方父母出资或出资较多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05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工资都包括哪些收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除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还有股份、期权、分红、稿酬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