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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六编1034条草案已在审议中

2019-04-04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于2018年8月27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了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情况。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按照工作安排,民法典编撰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各分编。去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完成第一步。此次各分编草案整体提请审议,开始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

    草案共六编1034条,顺序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物权编草案规定小区共有部分改变用途或用于经营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为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此外,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并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增加居住权的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沈春耀说。

    草案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同时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草案对这一部分内容暂未修改。

    此外,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合同编草案增加住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加大保护弱势当事人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

    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草案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同时,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

    人格权编草案对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作出规定

    人格权编此次单独成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沈春耀指出,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此外,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等多项新规

    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此外,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继承编草案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完善债务清偿规则。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无偿搭载他人出事故或减免驾驶人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完善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审判实践需要,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草案明确了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明确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增加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草案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草案还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