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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到法院的支付令,要求向物业公司支付物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还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怎么办?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近期接受客户(业主)委托起草的异议书,成功让法院终结督促程序,现分享给有需要的各位业主,本异议书仅供参考,需广大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增添删减。


异议书
 
        异议人:xx,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所地:xxx。
        请求事项:异议人对贵院发出的案号为xxx有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xxx日收到贵院根据xx申请发出的案号为xxx支付令:被申请人x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xx异议人对应付物业费金额有异议,具体如下:
1、异议人已足额预交一年物业费用,根据实际交房日 xxx日起算,截至异议人于xxx日收到支付令之日,根本不存在逾期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异议人于x年x月x号携家人去xx看房,xx物业在无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下,强迫要求异议人需预交一年物业费才可查看自己已购买房屋的内部情况,异议人无奈当日已被迫预交一年物业费xx元,另外,xx物业伙同该楼盘开发商xx有限公司对xx小区业主(即本异议人)逾期交房,据悉,xx竣工备案和消防验收通过日期为 x年x月x日(备案编号xxx,规划图详见小区用地规划及住建局备案图纸手续),即使按照上述消防验收日期起算,目前异议人还在xx物业预存x月的物业费,根本不存在逾期未交物业费的情况,也无需向xx物业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xx物业严重违反与异议人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异议人对其服务质量不予认可,且对其收取物业费的计费标准和金额有异议。首先,xx物业明确承诺保证每栋楼配备1位管家为各位业主提供服务,但该公司物业服务人员严重减配,目前全小区共 x栋楼只有x个管家,且异议人和其他业主发现管家多次擅离岗位,从未及时回复业主的诉求和信息。该物业公司保洁人员也严重不足,导致小区业主长期生活在脏乱差环境中。其次,xx对小区内设施维护不到位,多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小区x门门闸年久失修,业主多次出入时存在被门夹住的危险情况,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但xx物业接到反馈后置之不理导致多起事故发生。另外,xx物业与开发商违反法律法规,在未向相应政府部门报批备案的情况下私自改动原规划的出入口、停车位,将地下室公共停车位改为储藏室出售牟利,未经业主同意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广告、充电桩取得相应收入私自攫取也未公开向业主公示,鉴于xx物业上述种种恶略行为严重违反约定,异议人认为物业费计费标准应与物业服务质量相匹配。因xx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远远未达到物业服务协议的要求,xx物业无权按照协议要求的物业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3、xx物业明确表示不向异议人提供服务,异议人在未享受物业服务的前提下,有权拒绝支付之后产生的物业费,且有权起诉追究xx物业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返还异议人多支付的物业费。异议人于x年x月x日下午,收到自称管家(女性,xxx)的电话及微信,电话威胁如不交物业费,后期入驻不会提供服务,有微信聊天截图为证。鉴于xxx物业公司态度恶劣且明确表示不会向异议人提供服务,异议人也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物业费用。   
综上,异议人非支付令上被申请人,且异议人已提前预付一年的物业费,根据交房时间起算,目前不存在逾期拖欠物业费的情形,且异议人对该物业费金额和物业费收费标准存在异议,请贵院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字):
                                                            年 月 日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